說明 民國39(1950)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頒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成為查禁書刊重要條例。該辦法根據〈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以及〈台灣省戒嚴令〉第三條第六項訂定,依規定凡詆毀政府或首長、記載違背三民主義、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散布失敗投機言論及失實報導、意圖混淆人民視聽、妨害戡亂軍事進行,或是有誨淫等記載,以及影響社會人心秩序等書籍和出版品,都列為查禁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