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1(1952)年底,相關機關會商討論後,修訂原〈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依規定出版品不得有:未經軍事新聞發佈機關公布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軍事消息、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為中共宣傳之圖書文字、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之言論、足以混淆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文字等。若出版品有上述情形,將被查禁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