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本件〈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為民國43(1954)年4月行政院再修訂版本,第二條規定凡詆譭政府或首長,記載違背三民主義,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散布失敗抵抗言論以及失實報導,意圖淆亂人民視聽,妨害戡亂軍事進行,以及影響社會人心秩序等都在查禁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