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3(1954)年4月,行政院再修正〈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其第二條規定新聞紙雜誌圖書告白標語以及其他出版品不得有下列記載:未經軍事新聞發佈機關公布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軍事消息、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為中共宣傳之圖畫文字、詆毀國家元首之圖畫文字、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之言論、足以混淆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圖畫文字等,若出版品有上述情形則將取締。若與先前修訂的〈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比較,可掌握該次修正多了舉列詆毀國家元首之圖畫文字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