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54年(1965)5月,彭明敏由於不服民國54年(1965)4月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之判決,故申請覆判。其指出憲法應該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且臺灣自救宣言僅是宣言,未付諸實施,而且也未主張以不法手段顛覆政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