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9年(1950)3月18日,政府頒布新修訂〈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從38年(1949)管理辦法改為管制辦法,第二條規定凡詆譭政府或首長記載違背三民主義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散布失敗抵抗之言論及失實之報導,意圖淆亂人民視聽妨害戡亂軍事進行,或誨謠、誨盜之記載,影響社會人心秩序者均查禁。其中,誨謠、誨盜係屬新增查禁事項。條文也規定凡在臺灣出版及運入臺灣之書刊雜誌,應送三份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備審查。由此可見,各項出版品是由保安司令部負責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