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3年(1954)4月28日,行政院再修訂〈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條文總計仍為十條,僅對第八條的條文內容酌為修改,即違反該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將比照〈出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