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第一件檔案係簡照霞於1962年3月28日獲釋,離開生教所的證明書; 第二件檔案則為生教所發函給臺中市警局,要求依法考管獲釋的政治犯。兩份檔案亦顯示簡照霞的名稱改變,在生教所的要求下,由既往的簡昭子統一更名為簡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