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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0082/510.2/10
案名 本廠改制公司組織土地全面清查案
事件年 民國85年(1996)
課綱條目 地Md-Ⅴ-3 生態旅遊的意涵與省思
檔案資源編號 11.4.2-11
來源機關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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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臺南市政府為避免臺鹽公司民營化後,衍生土地徵收及管理相關問題,1994年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臺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1995年委請行政院農委會協調財政部、經濟部同意撥用保護區內臺鹽代管及國有財產土地,經討論決議「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的國有土地,由農委會報請行政院核准不列入臺鹽作價投資,待臺鹽土地繳回國有財產局後,再由臺南市政府依法申請辦理撥用,以維護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重要棲地環境的完整性,開啟廢曬鹽田轉型再利用的新篇章,保留臺灣西南沿海重要濕地,維繫保育臺南自然生態資源及生物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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