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8年(1949)5月28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依據〈臺灣省戒嚴令〉第三條及戒嚴規定事項,訂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依照該項規定,凡是詆毀政府或是首長,記載違背三民主義,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散佈失敗投機的言論,失實的報導,意圖惑亂人民視聽,妨害戡亂軍事進行,以及影響社會人心秩序的出版品,都列入查禁範疇,許多書籍和出版品觸犯這些規定將遭到查禁。本件為臺灣省警備司令部函請臺灣省政府新聞處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