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8年(1949)5月28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訂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凡是詆毀政府或是首長、違背三民主義、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散佈失敗投機言論、失實與意圖惑亂人民視聽、妨害戡亂軍事進行,以及影響社會人心和秩序等報導書籍與出版品都在查禁之列。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將〈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請臺灣省政府新聞處查照辦理,新聞處隨即轉請各地圖書館進行檢查違法的書籍與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