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8年(1949)年5月28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據臺灣省戒嚴令第三條及戒嚴規定事項,訂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並請臺灣省政府依規定落實禁止違禁書刊流通。本件為花蓮縣政府收錄的剪報資料,係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將〈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刊載於《臺灣省政府公報》,提供各級學校參考以進行書刊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