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7年(1948)12月30日,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依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代電,轉飭各縣市警察局所說明由於近來各縣市交通要道發現為數不少的流浪兒童及乞丐,亟應收容救濟,因此提供各省立救濟院所尚可容納之人數,要求各縣市警察局所勸送流浪兒童及乞丐至各所在地救濟院所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