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8年(1949)6月30日,高雄縣政府代電 高雄市政府,說明該縣府奉令改組原接管之慈惠院,繼續辦理救濟事業一案,前經擬將慈惠院全部財產復行合併設一統一機構,有高雄、屏東三縣市共同籌設「私立高雄救濟院」,並經商得高雄、屏東二市府同意,分別遴選地方熱心救濟事業人士共15名為董事。前奉臺灣省政府准將慈惠院改組為私立高雄救濟院,為前推陳皆興等15名董事應先改任為救濟院籌備員,定期舉行籌備員會議。分別商訂組織規程、業務計畫、經費預算,勘定院址,協助清理財產收益,俟此項工作完成後,再行成立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