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10月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通知財政部,根據臺灣銀行9月17日呈報該行第一批在上海印製鈔券已到26億2千萬元,尚有3億8千萬元,於中旬亦可印竣運回;第二批30億元合同,曾於8月20日簽訂,嗣後亦可陸續交貨。舊臺幣(按:日據時期發行)在外實際流通額,至8月31日止為39億3百70萬3千9百16元5角,茲以所到新臺幣(按:此處新臺幣並非為民國38年[1949]所發行的新臺幣)26億2千萬元,於9月1日起本省各地同時開始收換,收換期間為2個月,至10月31日截止,並登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