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12月7日,臺灣銀行行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說明舊新臺幣收換至11月底止,尚有少數人民未及兌換,近日時有持券至臺灣銀行請兌者,臺灣銀行為顧全持券人利益起見,遂擬具「逾期未兌舊臺幣登記辦法」,呈請長官公署核示,12月9日長官公署核示照修正文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