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4月高雄縣政府為澈底肅清奸匪暴徒流氓,防制散匿鄉間僻處秘密活動,特依據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頒發縣市分區清鄉計畫,及臺灣南部綏靖區司令部頒發所轄縣市分區清鄉辦法,參酌該縣實際情形,訂定「高雄縣分區清鄉實施辦法」呈准實施,以掃除奸暴,根絕亂源,保衛良善,安定地方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