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4月10日高雄市政府代電通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說明高雄市自奉令實施清鄉後,當即動員該府戶政人員暨各科局室人員,分派各區偕同各該區公所及警察局所員警、里戶籍員、里鄰長等舉行戶口清查暨收繳武器、軍用品,並辦理聯保連坐切結,現上項工作均已完竣,又普發國民身分證現正積極進行中,預計5月亦可辦理竣事。除所收武器、軍品已另列冊彙繳臺灣南部綏靖區司令部接收外,謹將實施清鄉情形電請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