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臺灣光復伊始,有關中央法規均付之闕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遂電請內政部檢發各有關戶政法規參考,內政部於民國34年(1945)12月22日檢送「三十四年度戶政實施方案」及戶籍法規7種-「戶籍法」、「各省市戶政幹部人員訓練辦法」、「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遷徙人口登記辦法」、「暫居戶口登記辦法」等。民國20年(1931)12月13日國民政府公布之「戶籍法」,於民國23年(1934)3月31日修正,計132條文。民國30年(1941)12月1日公布「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計24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