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1月7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行文內政部說明臺灣省戶政工作正積極推行,為使縣市各級戶政人員切實明瞭戶籍登記程序以利工作起見,已於民國35年(1946)12月訂定「臺灣省縣市各級辦理戶籍登記辦法」,計15條文,包括縣市各級辦理戶籍登記之機關及職員、登記程序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