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5月1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各縣市政府前因警力不足,曾飭編訓義勇警察協助警察機關推行警務,由於各級警察局所組織業已就緒,義勇警察平時散在民間,已無需要,應於解散,但經常集中之補助警力暫亦不能缺乏,因此特規定編訓義務警察以資替代,並提出義勇警察應於5月底前悉數解散等6項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