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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0035/474/1759/1/001
案名 編訓義務警察及撤銷義勇警察隊
案由 為解散義勇警察並訂發臺灣省各縣市義務警察編組辦法令希遵照辦理具報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2.3.3.2-1
來源機關 國史館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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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35年(1946)5月1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各縣市政府前因警力不足,曾飭編訓義勇警察協助警察機關推行警務,由於各級警察局所組織業已就緒,義勇警察平時散在民間,已無需要,應於解散,但經常集中之補助警力暫亦不能缺乏,因此特規定編訓義務警察以資替代,並提出義勇警察應於5月底前悉數解散等6項指示。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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