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4月2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長胡福相呈「臺灣省各縣市義務警察編組辦法」簽請查核,經修正計有11條文,包括名額、運用、素質條件、服務期間、教育訓練、待遇、裝備、遴選手續、服勤管理、獎懲救濟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