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2年(1943)3月17日,僑務委員會回覆查臺灣正當歸僑如果失業,政府一視同仁自當予以救濟,緊急救僑辦法係適用於太平洋戰爭發生後,目下各省緊急救僑委員會又均已結束,無法援用此辦法。且臺灣歸僑多自七七抗戰後回國,與太平洋戰事發生後回國者又頗有不同,擬准由該失業歸僑隨時核實呈請並附證件以便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