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60年(1971)2月,臺灣省政府發文給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指示因應中華文化復興推行委員會研討之加強推行國語辦法,建議各級機關、學校辦公室、及各種公共場所,應一律使用國語,公教人員尤應以身作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