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64年(1975),臺灣省政府新聞處以閩南語〈熱情火燒埔〉歌曲內容誨淫,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依照同出版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售和散布且扣押出版品。本件檔案為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函請高雄市政府查禁〈熱情火燒埔〉歌曲與唱片後,高雄市政府隨即請高雄市警察局、各唱片錄音帶廠商、各影劇院歌廳等單位,按照辦法進行查禁工作。
民國64年(1975),臺灣省政府新聞處以閩南語〈熱情火燒埔〉歌曲內容誨淫,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依照同出版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售和散布且扣押出版品。本件檔案為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函請高雄市政府查禁〈熱情火燒埔〉歌曲與唱片後,高雄市政府隨即請高雄市警察局、各唱片錄音帶廠商、各影劇院歌廳等單位,按照辦法進行查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