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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A387720000A/0061/151/2
案名 演唱匪歌案
案由 羅文陵(藝名林克)曾於九龍旺角海天歌廳演唱匪歌撤銷其演唱證並請警察機關禁止其於遊藝場所演唱
事件年 民國61年(1972)
課綱條目 公Bc-V-1 社會規範如何維護社會秩序與形成社會控制?在什麼情形下,規範會受到質疑而改變?
公Bh-V-1 人民日常生活如何受到行政法的影響?行政法有哪些重要的原理原則?
歷 Rb-V-1 現代的國家暴力
歷 Rb-V-2 轉型正義的追求與反思
檔案資源編號 14.2.5-1
來源機關 臺中市霧峰區公所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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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61年(1972),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經查藝名林克的羅文陵曾至香港九龍旺角海天歌廳影唱中共歌曲,嚴重違規。不僅撤銷其演員證,更轉請警察機關禁止其在遊藝場演唱。事後更申明若羅文陵在臺中縣轄內請演員證,不能應允,並須將其歌唱演員證扣留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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