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56年(1967)8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規範,遊藝場所如果有表演營業項目以外的節目,應予嚴格取締,並且勸導各演出場所以及本國歌星切勿歌唱日本歌曲。本件為彰化縣政府轉請縣內各警察局和鄉鎮市公所依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