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戒嚴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戒嚴區域內部,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書、告白、標語暨其他有妨害軍事的出版物。該條規範各式出版物不得妨礙軍事發展與軍事行動,否則將遭到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