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戒嚴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在戒嚴地區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諸多事項的權力,包括對於建築物、船舶以及認為情形可疑的住宅,可以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當執行查禁機關與行動小組檢查書籍時,便會引用該項規定,以利檢查作業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