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6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秘書處通報應將「高山族」改稱為「山地同胞」一案,其理由是因為「山地同胞」在日治時期備受歧視且被集合居住在高山,所以逐漸成為「高山族」的名稱。在「光復」之後應該要對「山地同胞」一視同仁,所以要立刻禁止使用「高山族」以示平等。 此項政策會呈報到行政院請其佈達通令外,也一併轉交給行政院所屬的各機關單位,以及臺灣省政府所屬的機關人民團體、中央駐臺各機關、各軍事機關、各縣市政府與臺灣省參議會。換句話說,這份檔案視同正式公告禁止使用「高山族」稱呼臺灣原住民,並以「山地同胞」取代「高山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