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軍事調處執行部成立之初,於民國35年(1946)1月20日所發布的「和字第二號」命令,內容包括:一、實施停戰的原則:衝突的雙方部隊,接到本執行部的停戰指示後,需立即停火,雙方衝突部隊隔離。二、實施停戰的辦法:如一方佔領城市,另一方撤至距城一日路程的地點(至少為60華里);如雙方都在城內,雙方均撤至距城一日路程;雙方部隊在野外,撤離衝突地點一日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