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政治協商會議對於修改憲法草案協議,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憲草修改原則,以國民大會為全國選民行使四權,確立五院分立機關權力結構;以省為地方自治之最高單位。國民大會問題協議:為5項議題中爭議最大者,協議結果,於民國35年(1946)5月5日召開國民大會,由第一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原定1,200名額,新增東北及台灣代表150名,再增加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700名,共計2,05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