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16年(1927)5月21日,南京國民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清黨條例,設立中央清黨委員會,負責清黨事宜。條例規定:在清黨的區域暫停黨員入黨,縣級地方黨部接到清黨文告後,須在半個月內向地方清黨委員會提報全體黨員審查意見表,地方清黨委員會得就審查意見驅逐共黨份子、土豪劣紳、貪官污吏、反動投機腐化份子,如有阻撓清黨份子,清黨委員會得直接通知軍警嚴行緝拿。
民國16年(1927)5月21日,南京國民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清黨條例,設立中央清黨委員會,負責清黨事宜。條例規定:在清黨的區域暫停黨員入黨,縣級地方黨部接到清黨文告後,須在半個月內向地方清黨委員會提報全體黨員審查意見表,地方清黨委員會得就審查意見驅逐共黨份子、土豪劣紳、貪官污吏、反動投機腐化份子,如有阻撓清黨份子,清黨委員會得直接通知軍警嚴行緝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