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4月8日,內政部公函准行政院秘書處抄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關臺灣省先烈及愛國志士姓名事蹟表囑核議褒獎一案,經查表列陳聖權等62名忠愛祖國反抗敵人遭敵拘禁或被慘殺,忠貞壯烈不屈不撓均堪矜式,核與「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一條第八款相符,除擬具褒陽意見呈請行政院核示外,關於死難人員入祀部分,應請轉飭依照「抗敵殉難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紀念坊碑辦法大綱」第四、第五兩條之規定,分別填具烈士事蹟表轉部以憑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