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8年(1949)9月16日,臺中縣政府通知臺中縣稅捐稽徵處,該縣物價查報自5月份起由縣府工商金融課移至稅捐處辦理在案,仍應繼續以算數平均計算各月指數俾便解析,另自5月份起應逐月填就躉零售物價查報表乙份送府備查。物價查報並含公務員生活必需品價格及機關辦公用品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