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8年(1949)6月11日,臺灣省政府代電通知高雄縣、市政府與臺東縣政府,說明各縣市課稅對象物價調查,原規定於每月五日、十五日、廿五日調查,並於翌日列表逕送財政廳統計室彙辦,由於前述縣市尚未具報五月份下旬物價查報表,因此省府要求剋速具報,嗣後並應嚴守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