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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A375000000A/0038/0088/0002/0006/001
案名 本省生活物價指數案
案由 為將高雄市等五月下旬物價查報表剋速具報嗣後並應嚴守限期由
事件年 民國38年(1949)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2.4.3.2-2
來源機關 臺灣省政府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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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38年(1949)6月11日,臺灣省政府代電通知高雄縣、市政府與臺東縣政府,說明各縣市課稅對象物價調查,原規定於每月五日、十五日、廿五日調查,並於翌日列表逕送財政廳統計室彙辦,由於前述縣市尚未具報五月份下旬物價查報表,因此省府要求剋速具報,嗣後並應嚴守限期。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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