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5月15日,內政部回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有關將農業會照現制改稱為省縣鄉農會一案,經轉請主管機關社會部核辦後,於法無據,應依照農會法之規定將農業會改組為農會,並應將農業會原兼辦之合作業務劃出,另行成立合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