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由於內政部民國35年(1946)4月頒發之「都市計劃委員會組織規程」僅係概括規定關於職掌、員額及決議案之審核,有關執行等事項均付之闕如,故各縣市都市計劃委員會之設置宜制頒具體辦法以利進行。民國35年(1946)8月1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施行「臺灣省各縣市都市計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共計9條文,主要為該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