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5月7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代電通知各縣市政府,奉經濟部3月5日訓令因現行修正工廠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核准登記之工廠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兩個月內編列上年度廠務報告表,以供考察各廠實際生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