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4月24日監察院長于右任呈給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有關福建臺灣監察使楊亮功與監察院監察委員何漢文(按: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4日監察院派楊亮功與何漢文赴臺調查)所呈報之「調查臺灣事件情形及建議善後辦法」,該份文件中提到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於3月7日提出「處理大綱」,共計42條,包括對於目前處理7條、根本處理35條(軍事方面3條,政治方面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