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7年(1948)9月10日臺灣省參議會以省參秘字第1333號代電說明該會第一屆第五次大會駐會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討論決議通過「擬電請立法院早日通過省縣自治通則並通電各省市參議會請一致主張」後,各縣市參議會紛紛一致贊同響應,臺南市參議會於11月26日回電說明該案業經提交第一屆第十次定期大會議決一致贊同響應,並以南參議字第96號函請市府轉呈立法院早日通過「省縣自治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