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2月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組織規程」,計16條文,主要包括區為法人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地方自治、區之廢置分合名稱及區域之變更、區公所組織及職掌、區長副區長選舉事宜與候選人資格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