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7年(1948)4月24日臺南市政府行文各區公所通知臺灣省政府已於4月9日公布「修正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組織規程」,電希遵照。組織規程原有16條文,經修正後為14條文,例如將原第1條文與第4條文合併修正為第1條「區為法人,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地方自治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