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1月公布之「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計有24條文,主要包括鄉(鎮)民代表會之職權、鄉(鎮)民代表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鄉(鎮)民代表去職或被罷免時遞補或補選事宜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