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應徵補充兵現役者,在入營前曾受軍士訓練,其程度相當於補充兵規定教育時,仍免予徵集訓練,入補充兵預備役兵籍。而先後在臺灣省警察訓練所訓練畢業之員警,在訓期間內遵照警專警士教育規程辦理,其所受軍事訓練是否已達到軍士教育程度可相當於補充兵規定教育,而准免予徵集訓練列入補充兵預備役兵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特於民國36年(1947)10月9日鑒請國防部兵役局查照解釋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