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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0035/065.2/11/1/002
案名 台省人民恢復國籍辦法
案由 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案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2.3.2.2-1
來源機關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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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本省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起見,訂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並於民國34年(1945)12月10呈請行政院審核,民國35年(1946)5月6日行政院回復修正通過。修正後之辦法計有10條文,主要為聲請回復原有姓名之手續及公部門後續處理流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5月21日公布施行,並訓令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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