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便利本省人民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起見,訂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並於民國34年(1945)12月10呈請行政院審核,民國35年(1946)5月6日行政院回復修正通過。修正後之辦法計有10條文,主要為聲請回復原有姓名之手續及公部門後續處理流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5月21日公布施行,並訓令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