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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A375000100E/0035/065.2/13/1/007
案名 台胞回復國籍手續
案由 電報高山同胞當選鄉民代表及候補人經依法恢復姓名察備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2.3.2.2-2
來源機關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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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35年(1946)7月31日臺北縣政府行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說明該縣高山同胞當選鄉鎮民代表或候補人沿用日本式姓名,已依據「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恢復姓名,併附臺北縣文山、羅東、蘇澳等三區「各高山鄉民代表及候補人業經依法恢復姓名表」。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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