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4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通知外交、內政兩部,說明臺灣省人民於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起已恢復國籍,惟旅居國外者為數不少,其願恢復國籍者擬限35年10月25日以前,可逕向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登記恢復國籍,並請外交、內政兩部轉電駐各國使領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