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7月19日,行政院秘書處核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關解釋臺灣人定義案,依據行政院35年1月12日節叁字第1297號院令:所稱臺灣人,係指因臺灣被迫割讓於日本而喪失原有中國國籍之臺灣人,及其在臺灣割讓後出生之後裔而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於8月14日通知各縣市政府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