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3月25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代電通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機關不論留用徵用戰俘,統限4月10日前集中。3月26日再電以近日輸送力激增,全省戰俘4月10日前可全部送完,為維持國家威信,掌握輸送時機,令奉電之日即開始將留征用戰俘送交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編隊遣返,統限4月10日遣返完畢,萬勿稽延為要。